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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霞:解决司法“执行难”须排除地方保护主义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陈清霞。

紫荆网(记者 冯 琳)3月12日北京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2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向大会作“两高报告”。报告指出,要就“切实解决执行难”开展部署。

对此,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陈清霞会后接受紫荆记者采访时表示,彻底攻克“执行难”问题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一项民心工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改善投资环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陈清霞进一步指出,“执行难”案件中关于超期无法执结的执行案件的救济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上级法院可采取限期执行、变更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在上级法院指定时间内仍未能执结的,上级法院应自行执行或者指令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后,上级法院往往以“异地执行更容易遇到抗拒执行,当地协助执行机关配合难”等理由不采取上述规定措施。例如我们跟进案件中的其中一个广州“四桥一隧”香港仲裁执行案,该案件十二年来对可执行资产执行效果甚微,至今未能通过异地执行进入公平的司法程序,从而得以执结。

陈清霞注意到,目前,“跨区执行、联动协作破解异地执行难题”已取得巨大进展,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造成的地方阻力远大于上级法院提出的上述异地执行可能面临的障碍。上述所提到的异地执行申请所遇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对于申请人的权利和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陈清霞建议,应尽快在立法机关的主持或监督下******/修订相关法律及/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范。